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本科生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专业建设内涵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实施大类招生。实行大类招生专业的学生,先按生物工程类进行培养,然后再按照当年公布的大类专业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为规范我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为了给学生一个更为公开、公平的专业选择环境,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学生为本,注重学生专业意愿,同时兼顾各专业师资和教学资源配置,积极推进“按大类招生,宽口径培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通过大类招生专业分流,激发学习热情,培养竞争意识,提升专业办学水平,促进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学院书记、副书记、副院长、系主任,秘书由教学办主任和学工办主任担任。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王国泽
成员:赵良、黄明亮、杜志强、赵宏宇、巩东辉、程立坤、邢永强、徐永斌
秘书:郭富城、赵昕
三、分流原则
1. 专业分流依据学生自主选择、学院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学科专业稳定发展的思路,根据志愿优先、同志愿的学生按考核成绩排序,择优满足专业志愿,在所属大类内进行专业分流。
2. 充分考虑专业布局、合理调配教学资源,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社会对专业人才需求等因素,结合办学实际,合理进行专业布局,确定专业分流计划。
3.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对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方案、工作程序和分流结果等,及时面向学生公布,确保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分流对象
9999js金沙老品牌生物工程类专业在校一年级本科学生。
五、分流程序安排
1.制定分流计划。专业分流当年,学院根据招生大类所属本科专业的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及专业发展情况,确定各专业的分流计划,报学校审批后公布。
2. 专业分流相关政策解释、咨询与宣传工作。专业分流前,教学办组织学生做一次政策解读与分流动员工作,各专业系主任进行一次详细地专业宣讲(线上线下等方式)和学生动员,让学生了解各专业的特色,引导学生结合自身情况正确选择专业。
3.学生填写志愿。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与职业规划,结合自己的学业情况,在招生大类所属本科专业内,填写分流志愿。处于休学状态的学生不参加当年专业分流。
4. 分流专业安排。分流工作遵循志愿优先的基本原则,先将所有第一志愿专业按照申请者的成绩排名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准入名单,超出第一志愿专业可接受名额未能准入者,转往其第二志愿所报专业,以此类推;所有第一志愿专业接收的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剩余名额开放给第二志愿填报专业的学生,按所有第二志愿申请者的成绩排名由高到低排序。以此类推,确定准入名单。
当某专业分流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不开班,将学生并入第二轮后,重新启动第二轮分流安排工作,学生分流到其他专业。
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序的主要依据是学生专业分流前第一学期按照大类培养方案所修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的学业成绩。学业成绩以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补考通过按60分计,未通过按照实际考试成绩计。加权平均成绩相同的同学,根据课程重要程度,依次以高等数学(1)、无机化学C、大学英语(1)的课程成绩排序。
学业成绩计算方法:(有效成绩×课程学分)的和/总学分
5.学院教学办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分流工作,包括组织学生填写分流申请、汇总申请等工作;教学办及相关系部组织完成专业分流、分流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等工作。公示无异议的分流名单,由教学办上报主管副院长、院长、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依次审核,再报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学生专业分流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专业。
六、分流工作的管理
1.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学院书记、副书记、副院长、系主任为成员的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2.教学办负责专业分流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对分流的学生进行相应学籍异动,按照分流后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
3.学院纪委对专业分流工作进行监督。学生如对专业分流结果有异议,可在分流结束后一周内向学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由分流工作小组负责作出书面答复。如仍持不同意见,可逐级向上反映。
七、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于9999js金沙老品牌专业分流领导小组。
9999js金沙老品牌
2022年5月16日
附:
9999js金沙老品牌2021级生物工程类专业分流班级人数设置方案
大类专业 |
分流专业 |
拟设班数 |
拟分流学生数 |
可上浮比例 |
最多接收数 |
生物工程类 |
生物工程 |
3 |
115 |
5% |
120 |
生物技术 |
2 |
76 |
5% |
80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2 |
76 |
5% |
80 |
生物信息学 |
1 |
38 |
5% |
40 |
合计 |
|
8 |
305 |
|
|
注:该数据需要根据转专业情况可进行调整,基本比例原则不变。